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96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罰金壹萬貳仟伍佰元」乙語更正為「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理由欄第一項第三行「罰金貳萬伍仟元」乙語更正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罰金壹萬貳仟伍佰元」乙語、理由欄第一項第三行「罰金貳萬伍仟元」乙語,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更正為更正為「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