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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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萍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16號、112年度偵字第1917號、112年度偵字第1918號、112年度偵字第1919號、112年度偵字第19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164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由受命法官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萍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萍惠自網路上獲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欲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租用金融帳戶之資訊,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隱匿不法所得,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給他人使用,易為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以遂渠等從事財產犯罪,及提領款項後以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之洗錢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27日11時18分前某時,在高雄市某處,將其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罪,黃萍惠因此獲得5,000元之報酬。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對 簡亦禎 、 粘嘉萍 、 徐琬淳 、 謝佩珊 、 柯瀞媗 (下稱簡亦禎等5人)施以如附表各編號「詐騙過程」欄所示詐術,致簡亦禎等5人分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至本案華南帳戶內,隨即遭詐欺集團以網路銀行轉出一空,而產生資金流斷點,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簡亦禎等5人發覺遭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萍惠於偵訊之陳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1營清字第1100024976
號函暨附本案華南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基本資料查詢、活支交易明細各1份(見鹿警分偵字第1110001802號卷【下稱警1802卷】第15至21頁)。
㈢告訴人簡亦禎部分:
⒈告訴人簡亦禎於警詢之證述(見警1802卷第1至5頁)。⒉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1802卷第28至30、37頁)。
⒊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存摺封面、LINE對話紀錄各1份(見警1802卷第48、60、63至74頁)。
㈣告訴人粘嘉萍部分:
⒈告訴人粘嘉萍於警詢之證述(見恆警偵霖字第11130923700號卷【下稱警3700卷】第7至11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
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3700卷第29、31至33、59、91至93頁)。
⒊元大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暨内頁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見警3700卷第61、81至83、87至89頁)。
㈤告訴人徐琬淳部分:
⒈告訴人徐琬淳於警詢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033216600號卷【下稱警6600卷】第3至8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6600卷第18至19、33至34頁)。
⒊存款業務資料明細、帳戶個資檢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
INE對話紀錄各1份(見警6600卷第12至13、15、39、42至47頁)。
㈥告訴人謝佩珊部分:
⒈告訴人謝佩珊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4號卷【下稱偵2074卷】第13至14頁)。
⒉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074卷第12至13、21反、24、31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詐騙網站網頁翻拍畫面、LINE對話紀錄各1份(見偵2074卷第15反、17反至20頁)。
㈦告訴人柯瀞媗部分:
⒈告訴人柯瀞媗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09號【下稱偵8609卷】第3至6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
取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8609卷第14至15、21頁)。
⒊存摺封面暨内頁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見偵8609卷第16至17、20反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本案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工具,造成簡亦禎等5人受騙損害,且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暨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前述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洗錢罪,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業如前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此詐騙集團犯案猖獗,
利用民眾急迫、輕率或經驗不足而陷於錯誤匯入款項後,以人頭帳戶存提贓款之事迭有所聞之際,仍將本案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與上開詐騙人士使用,容任彼等使用本案華南帳戶資料遂行犯罪。雖被告並非最終獲取上開款項利益之人,惟其所為已實際造成簡亦禎等5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損害總額達1,529,000元,並使國家機關追查上開詐騙人士或簡亦禎等5人尋求救濟均更加困難,降低上開詐騙人士為警查獲及遭追償不法所得之風險,助長社會上詐欺取財盛行之歪風;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簡亦禎等5人達成和解、前科素行狀況、居於幫助犯之地位、提供帳戶之犯罪動機,並因提供本案華南帳戶資料獲得5,000元等節,暨其於本院自陳目前無業、收入來源為其配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平日與配偶、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5,000元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然此未
扣案或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振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過程匯款(轉帳)時間/方式匯款金額(新臺幣)1簡亦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某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結識簡亦禎,於互加「LINE」好友後,向簡亦禎佯稱:可透過「金沙國際娛樂」博弈網站(網址:http://m.qdrlxz.com)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簡亦禎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110年4月27日15時18分(臨櫃匯款)390,000元2粘嘉萍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14時許,透過派「愛族(Pairs)」交友軟體結識粘嘉萍,於互加「LINE」好友後,以暱稱「 志宏 」向粘嘉萍訛稱:博弈投資(比大小)網站「高盛國際」(goldme624.xyz)獲利不錯,並稱若升級為黃金會員須儲值100萬元始得將投入款項取回云云,致粘嘉萍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110年4月27日15時56分(臨櫃匯款)300,000元3徐琬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8時30分許,佯裝「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暱稱「陳威」之網路工程師結識徐琬淳,於互加「LINE」好友後,向徐琬淳佯稱發現「澳門新葡京」博奕遊戲網站之網路彩票維護平台有漏洞,在該平台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徐琬淳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110年4月27日11時18分(臨櫃匯款)509,000元4謝佩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透過派「愛族」交友軟體結識謝佩珊,於互加「LINE」好友後,以暱稱「楊」向謝佩珊訛稱:可透過博弈網站「新葡京國際娛樂城」(網址:http:/m0000000.com/)投資獲利云云,致謝佩珊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110年4月27日18時13分(網路轉帳)100,000元5柯瀞媗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7日某時許,透過派「愛族」交友軟體結識柯瀞媗,於互加「LINE」好友後,以暱稱「 宋俊凱 」向柯瀞媗誆稱:可指導操作投資「高盛國際」網路平台獲利豐厚云云,致柯瀞媗陷於錯誤,而為右列之匯款。110年4月27日12時32分(臨櫃匯款)2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