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黃家興 被告 吳易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簡伶潔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