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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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旺昌選任辯護人古富祺律師
陳中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193號、112年度偵字第209、1432、1775、2223、5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旺昌係御電館有限公司(下稱御電館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提供門號之簡訊驗證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御電館公司名義申辦如附表「GASH註冊行動電話門號」欄所示門號,將上開門號所收得之簡訊驗證碼,於附表「GASH帳號申登時間」欄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以該等簡訊認證碼,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申請如附表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後,以附表所示【假援交】及【假交友】等詐騙手法,詐騙周○林、洪○豪、武○○草、陳○行、湯○宸、賴○棠、王○云、陳○華、林○桓(姓名詳卷)等9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卡上序號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將遊戲點數儲值至附表所示遊戲帳號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無非係以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被告之防禦權利,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惟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刑事案件,均須另行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被告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特設上述第265條追加起訴之規定。
然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歷經重大變革,於92年9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訴訟法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於證據共通原則設有第287條之1、之2之分離調查證據或審判程序之嚴格限制,並於第161條、第163條第2項限制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再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法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重新建構實體法上一罪及數罪概念;嗣於99年5月19日制定並於103年6月6日、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目的係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以確保刑事被告之妥速審判權利,接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從而,在刑事訴訟法、刑法均已修正重構訴訟上同一案件新概念,為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保障人權之立法趣旨,法院審核追加起訴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限制要件,及追加起訴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目的,更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之前提下,核實審查檢察官認「宜」追加起訴案件是否妨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俾與公平法院理念相契合。因此,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案件,限於與最初起訴之案件有訴訟資料之共通性,且應由受訴法院依訴訟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倘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雖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然案情繁雜如併案審理難期訴訟經濟,對於先前提起之案件及追加起訴案件之順利、迅速、妥善審結,客觀上顯然有影響,反而有害於本訴或追加起訴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依賴權有效行使;或法院已實質調查審理相當進度或時日,相牽連案件之事實高度重疊,足令一般通常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續行併案審判,產生合理懷疑,對追加起訴併案審理案件恐存預斷成見,有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權利之疑慮;或依訴訟進行程度實質上已無併案審理之實益或可能等情形,法院自可不受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之拘束。遇此情形,受理不當追加起訴之法院,當然可以控方之追加起訴,不適合制度設計本旨為由,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關於「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禁制規範,就追加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實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所揭示的誡命,方能滿足正當法律程序及實現公平法院之理念(最高法院著有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前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以110年度偵字第449、520、561、56
2、937、1179、1239、1240號提起公訴,於110年4月20日繫屬於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案件(下稱本訴案件)受理在案等情,有嘉義地檢署110年4月20日嘉檢 卓秋 110偵449字第1109010085號函文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上開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訴案件之本院卷一第5至20頁)。
(二)嗣檢察官另就被告涉犯前開犯罪事實予以追加起訴,於112年6月30日繫屬本院(下稱本件追加起訴),此有嘉義地檢署112年6月30日嘉檢 松廉 111偵12193字第1129018762號函文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追加起訴卷第5頁),從形式上觀察,本件追加起訴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要件,然誠如前揭說明,本院受理「本訴案件」後,被告否認犯行,本院陸續進行準備程序,已於112年5月15日終結準備程序,並訂於同年7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進行審理程序(嗣當日審理時已言詞辯論終結),是本件追加起訴於「本訴案件」2年2個月後,就被告前開犯罪事實予以追加起訴,惟「本訴案件」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已接近尾聲,將於112年7月21日審理終結,現實上除將本訴案件之原審理期日予以改定,或被告願意放棄就審期間,就追加起訴部分均為認罪外,實際上於112年7月21日之審判程序,訴訟進行程度實質上已併案審理之實益,利用前案之審理程序以達到訴訟經濟或證據共通之便之追加起訴之目的即無法達成。從而,依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觀點,本件追加起訴確實無法與本訴案件利用同一次程序予以審理甚明。換言之,在本件追加起訴後,顯然已無法將二案合併審理,以達證據共通、訴訟經濟之目的。
四、綜上所述,本件追加起訴實質上無從合理期待達成訴訟經濟之目的,反而有礙本訴案件之妥速審結。因本件追加起訴不符前揭法律規範旨趣,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葉芳如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GASH會員帳號GASH註冊行動電話門號GASH帳號申登時間儲值時間儲值金額(新臺幣)門號申設時間門號停用時間本署案號1周○林(提告)告訴人周○林於111年5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Grinder結識通訊軟體LINE暱稱「 小陽 」之網友,「小陽」佯以從事按摩約告訴人周○林交易,並以隸屬竹聯幫公司,須先繳保證金 云云 ,致告訴人周○林陷於錯誤,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給「小陽」。fqf263230000000000109年9月18日15時21分111年5月28日16時26分5,000元109.4.20110.1.13111年度偵字第12193號ckk422450000000000109年9月18日15時32分111年5月28日16時27分5,000元109.4.20110.1.13111年5月28日16時27分5,000元2洪○豪(提告)告訴人洪○豪於111年2月間某時,透過交友軟體KISSTOO結識某網友,該人約告訴人洪○豪見面,並佯稱須購買點數卡儲值方能見面云云,致告訴人洪○豪陷於錯誤,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給LINE暱稱「財務/代儲部門」之人。apartment930000000000109年10月27日9時57分111年3月10日11時21分5,000元109.4.20110.1.13112年度偵字第209號111年3月10日11時21分5,000元111年3月10日11時22分5,000元111年3月10日11時22分5,000元111年3月10日11時22分5,000元3武○○草(提告)告訴人武○○草於111年6月29日18時許,用交友軟體LemoAPP結識LINE暱稱「 林文獻 (阿現)」之人,兩人相約見面,「林文獻(阿現)」向告訴人 武氏梅草 佯稱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武○○草陷於錯誤,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給「林文獻(阿現)」。say352240000000000109年9月28日15時13分111年7月3日17時38分1,000元109.4.20110.1.13112年度偵字第1775號4陳○行(提告)告訴人陳○行於111年4月8日20時許,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約會空間客服」,「約會空間客服」向告訴人陳○行稱須上傳遊戲點數加入「亞洲國際交友中心網站」會員,升級儲值皇冠會員,並佯稱進行約會時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陳○行陷於錯誤,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給「約會空間客服」。nmm864230000000000109年9月28日16時29分111年4月14日8時51分5,000元109.4.20110.1.13112年度偵字第1432號111年4月14日8時51分5,000元111年4月14日8時51分5,000元111年4月14日8時51分5,000元5湯○宸(未提告訴)被害人湯○宸於111年10月16日22時30分許上網結識女性網友,並邀對方見面,遭對方以擔心被害人湯○宸身分為警察或軍人為由,要求被害人湯○宸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湯○宸陷於錯誤,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給對方。dxk998880000000000109年10月21日17時11分111年10月15日12時19分5,000元109.4.20110.1.13112年度偵字第2223號111年10月15日12時19分5,000元111年10月15日12時19分5,000元6賴○棠(提告)告訴人賴○棠於111年1月27日21時3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名稱「Wmdons客服中心」、「亞洲國際交友中心網站(www.wmdons.com)」進行交友,告訴人賴○棠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給對方。raq52629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14時3分111年2月7日15時10分5,000元109.4.20110.1.13112年度偵字第5080號111年2月7日15時11分5,000元111年2月7日15時12分5,000元eqtc8389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14時59分111年2月7日21時10分5,000元109.4.20110.1.13111年2月7日21時12分5,000元111年2月7日21時13分5,000元7王○云(提告)告訴人王○云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LINE暱稱「劉」之人,「劉」於111年3月19日邀告訴人王○云外出,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劉」之主管,以「劉」外出吃飯有風險為由,要求告訴人王○云須先購買3萬元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王○云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給對方。songliha020000000000109年10月24日18時49分111年3月19日13時32分5,000元109.4.20110.1.13112年度偵字第5080號111年3月19日13時33分5,000元111年3月19日13時33分5,000元8陳○華(提告)告訴人陳○華於111年3月27日2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Blued結識LINE暱稱「陳_nm2」、「cool」之男子,並相約外出,同日某自稱經理之人撥打電話給告訴人陳○華,佯稱須先購買遊戲點數才能見面云云,致告訴人陳○華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給對方。snxf3694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12時56分111年4月1日14時42分1,000元109.4.20110.1.13112年度偵字第5080號9林○桓(提告)告訴人林○桓於111年4月18日22時許,透過某交友軟體結識某網友,並相約外出,於同年月24日上午某男子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林○桓,以確認身分為由,要求告訴人林○桓購買遊戲點數,致告訴人林○桓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給對方。bweg36990000000000109年10月17日14時38分111年4月24日11時21分1,000元109.4.20110.1.13112年度偵字第5080號111年4月24日11時56分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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