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張世賢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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