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丁○○
丙○○戊○○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炳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