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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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抗告人甲○○男
(在監執行)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駁回其具保停止押聲請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押與否、停止押等問題。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依法押,其復以身罹重疾為由,聲請具保停止押,亦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茲該案業經判刑確定,移送執行,抗告人是否確因疾病須保外就醫,為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問題,與是否停止押無涉。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准予具保停止押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