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真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碧枝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而被告宋碧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7,2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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