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陳長青 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位原告僅填載「詳細內容,容後補陳」部分,不符起訴程式。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於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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