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9號聲請人景翊自動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富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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