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文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涂文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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