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黃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君強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秀雲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5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