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王惠銘 相對人采峰影像資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褚湘妮 相對人 褚候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108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褚侯仁 」之記載,應更正為「褚候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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