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信託受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74號抗告人 林元和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李杰峰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林元和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週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潘正芬律師、李杰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提出抗告狀並列潘正芬律師及李杰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提出委任狀,惟查,抗告人自
106年12月8日出境後迄今,並無任何出入我國國境之事實,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按,則本件抗告狀所檢附之委任狀是否果為抗告人親自蓋章簽名,顯有疑義。因此,為查明抗告人本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是否合法,爰定期命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逾期即認列潘正芬律師及李杰峰律師未經合法委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佳君法官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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