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908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22日下午3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