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394號聲請人 李宏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俊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發票日民國108年6月24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2,000元)原本一紙。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