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41號聲請人 袁鄧素芝 代理人 袁啟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6月13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普通股1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