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 胡津禕 即 胡景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A-000000-011002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A-000000-011003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A-000000-011004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A-000000-011005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A-000000-0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