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18號聲請人 劉柏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0000002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500003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5400004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2530005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2910006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