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62號聲請人 楊明玲 (即 楊吳寶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64000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650003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