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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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 王素鈺 代理人 陳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編號張數股數001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2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3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4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5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6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7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8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9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
010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11惠普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