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5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10月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97年7月9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償還借款,尚欠本金20萬元,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確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459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士林區│百齡│三│414│建│114.00│1/6│甲○○│└──┴───┴───┴──┴──┴──┴──┴────┴────┴─────┘┌──────────────────────────────────────┐│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459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所有││││││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範圍│權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30153│臺北市士│臺北市士│加強磚造│第3層││1/2│甲○○││││林區百齡│林區通河│(3層)│81.60│││││││段三小段│東街一段│││││││││414地號│164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