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八號
聲請人一成膠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一成膠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九十三年四月十日│五千元│LH四二四二五五││││司甲○○│行│││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朱俶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