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58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池季家池麗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池季家即池「麗鳳」抑或池季家即池「 鳳麗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池季家即池麗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