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58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池季家 即 池麗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池季家即池「麗鳳」抑或池季家即池「 鳳麗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池季家即池麗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