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忠因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至8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佐,故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6至8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暨受刑人各犯罪動機、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所犯罪名、犯罪次數、時間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7日107年8月17日前不詳時間至107年8月17日為警查獲107年9月7日10時47分許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204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204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4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786號107年度簡字第8786號108年度簡字第3921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786號107年度簡字第8786號108年度簡字第3921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8月2日是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26號(編號1至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行完畢)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118號(已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5日106年11月13日12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3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53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4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301號107年度訴字第80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9日108年9月12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301號107年度訴字第80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確定日期108年8月30日109年1月14日109年6月23日是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46號(已執行完畢)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261號/即110年度執緝字第20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260號/即110年度執更緝字第44號(編號6至8經108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日106年10月26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53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430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53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4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859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9月2日是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260號/即110年度執更緝字第44號(編號6至8經108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433號/即110年度執更緝字第44號(編號6至8經108年度上訴字第35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