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劉家佑 被告 劉信誠
劉信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梁淑美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