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鄭衣淳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懋 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