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鄭江廷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被告 吳重毅
陳慧敏 陳建勲 黃文斌 莊聖彥 朱麗宸 楊穆生 陳世偉 陳慧蓁 韋賀鈞 林思妤 王龍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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