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91號聲請人 畠耕一郎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畠耕一郎為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公司文件由畠耕一郎保管,為此聲請指定畠耕一郎為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1月20日會議紀錄、畠耕一郎簽立之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台灣日總工產股份有限公司保管資料明細等為證,並經本院核閱98年度審司司字第19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附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等確認無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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