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54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徐家福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9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6月4日執行羈押,及至97年9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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