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46號原告 陳世宗 被告 陸瑞媚 RUSM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九月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 陸瑞眉 」之記載,應更正為「陸瑞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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