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美來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美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美來因強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0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月確定,以97年度審訴字第7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以96年度訴字第17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7
9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