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0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自字第5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