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規定,予以羈押。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自九十年八月二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短短不到二個月之期間,即因涉犯竊盜罪嫌九次,而遭檢察官起訴。且被告此一期間,曾於九十年九月十八日經檢察官以新台幣壹萬元具保停止羈押,隨即於九月十九日、九月二十一日及九月二十二日,又連續犯案三次而遭逮捕,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事實甚明。是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