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一六號
自訴人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自訴代理人己○○律師
甲○○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乙○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