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鐘秀萍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2,8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