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瑩瑄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邱盈平吳旻哲 間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邱盈平、吳旻哲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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