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94號
原   告  宋承諭
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田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83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
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
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
部分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
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
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原
告因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權以外權利而請求被告賠償之部分,
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0,000元,其中除醫療費50,000元
、看護費10,000元、交通費1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及精神
慰撫金650,000元,為原告因被告傷害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
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車損財
損80,000元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上
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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