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8號原告 歐正義 被告 楊勝閩 兼法定代理人 楊英才
黃彩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歐正義於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79號被告楊勝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