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重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240號),本院認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重言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8日假釋出監,於99年10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04年4月5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揮拳朝告訴人 蘇振安 臉部攻擊後,雙方開始互毆,致使告訴人受有臉部擦傷,挫傷、頸部、胸部、左上臂擦傷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蘇振安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與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