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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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53號原告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宜龍 原告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盛進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5,400元、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