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02號原告 蔡茹萍 被告 蘇怡
李莊 上列被告蘇怡等因銀行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