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11號原告 廖珮如 被告 蘇怡
李莊
鄭家淵 楊太利 陳奕如 鄭宗志 王年煜 林軒如
楊健玲 蔡旻翰
施彥成 石宴榳 王小玲 謝蕙芬 李宜桂 上列被告蘇怡等因銀行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