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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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51號原告 呂定軒 被告 陳奕如
呂貴茹 鄭家淵 鄭宗志 王年煜
林軒如
楊健玲 蔡旻翰
施彥成 楊太利 石宴榳 王小玲 謝蕙芬 李宜桂 蘇怡
李莊 上列被告蘇怡等因銀行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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