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英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英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英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