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0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03月17日裁定,限令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03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