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97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
2月。嗣經本院於97年4月23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6月、5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理由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