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壹點參柒柒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8月29日確定,並於110年8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1.3775公克,詳108年度安保字第734號扣押物品清單),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5月16日下午4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甲基安非他命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3775公克)等物。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8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偵查卷宗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377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305號鑑驗書在卷足參,又用以包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三)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