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1751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告 鄧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0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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