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劉春富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李俊廷
住嘉義縣○○鄉○○村○○○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紫君